顶岗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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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工作规程
作者:安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 来源:校教工委字〔2018〕12 号 发表时间:2020-06-18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师范生教育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保障教育实习质量,根 据《安庆师范大学章程》和《安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师范生在毕业前应当完成教育实习任务并考核合格。列入专业培养 方案的教育实习环节,师范生不可以申请免修。
        第三条 教育实习包括教学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和教育科研实习三个 方面。教学工作实习的内容包括钻研教材、备课、说课、试讲、上课、评课、实验等主要教学环节,以及辅导、批改作业、讲评、成绩考核、组织课外学习活动等辅助教学活动。实习生应当尽可能完整地实习各种类型的课程(含新授课、
复习课、练习课、实验课以及讲评课等),应当坚持互相听课和参加课后评议。
    班主任工作实习的内容包括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熟悉班级学生的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各项班级工作和适合学生特点的活动。实习生应当制定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交原班主任审定和执行。实习期间,至少组织、指导 1 次学生主题班会或有效的班主任活动。
        教育科研实习的内容包括调查研究教育实习基地的历史和现状,总结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教书育人经验、教学方法和教改经验,调查教学对象的心理、 生理特点、学习态度与方法、知识结构、智能水平与政治思想品德状况等。实习生可以将教育调查或教育叙事研究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选题。
        第四条 各师范专业可结合不同的学科和学段,增加教育实习内容。
        第五条 教育实习应当采取集中实习方式,学生不可以自行联系教育实习单 位。
        第六条 教育实习分成顶岗支教(教育实习 A 类)、顶岗实习(教育实习 B 类)和定点实习(教育实习 C 类)三种方式。专业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该专业(实验班等)学生的教育实习必须采取顶岗支教方式的,学生所在学院可以统一安排为顶岗支教。
        第七条 师范生可以根据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中心)每学期发布的岗位 及人数需求情况,自愿报名参加顶岗支教或顶岗实习。师范生如不参加顶岗支教或顶岗实习,应当按照安排参加定点实习。
        第八条 教育实习时间应当按照培养方案执行,原则上安排在第七学期,采 用顶岗支教的学生可提前到第六学期。少数专业如对定点实习有特殊要求的,可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并经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中心)同意后,分为第七学期和第八学期两个批次完成。
    顶岗实习安排在第七学期,师范生在完成顶岗实习后,可申请在第八学期继续顶岗实习,但必须经过实习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同意。
       第九条 顶岗支教和顶岗实习的实习时间为一学期,进驻实习单位的时间为 实习单位开学时间。 定点实习的时间为一学期,在实习单位实习的时间一般为 8-11 周(其余时间在我校进行实习准备和实习总结),进驻实习单位的时间经教师教育学院(教 师教育中心)与各实习单位协商后确定。
       第十条 教育实习单位应当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教育实习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成为学校的教育实习基地:
    1.能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师范生的实践教学要求,具备教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有与我校合作的愿望。
    2.建设和发展基础较好,能够提供必要的实习和生活条件,具有对师范生实习进行科学的组织、指导和管理能力。
    3.能够每年或每学期按计划为我校师范生开展观摩见习、教育实习等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成为我校教育实习基地的程序:
    1.在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由实习单位向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中 心)提出申请,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中心)提供共建实习基地协议书模板;
    2.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 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定共建实习基地协议书。
    3.协议签定后,由学校统一挂牌,标牌不得用于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十二条 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中心)负责处理教育实习的组织和日常 管理事务,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
    1.制定全校教育实习计划和工作方案。
    2.确定适宜的教育实习形式、实习内容和实习时间。
    3.落实教育实习基地并确定各教育实习单位的定点实习带队教师。
        4.审定相关学院的具体实习计划和安排。
        5.负责管理专项经费并制定经费开支办法,负责顶岗支教学生补助的审核 发放工作。
    6.负责实习生接送的车辆安排,编印并发放实习文件表册。
    7.组织教育实习中期检查和质量监控工作,代表学校解决教育实习中遇到 的有关问题。
    8.组织教育实习评优、总结工作,收集、整理教育实习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各相关学院负责本学院师范生教育实习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应当 履行好以下职责:
    1.制定本单位的实习工作计划,做好组织动员工作,使师生明确教育实习 的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具体任务、检查和处理教育实习中的有关工作。
    2.组织学科教学论教师制定本学院师范专业学生教学基本技能(备课、试 讲、板书及普通话等)合格标准,并根据标准对师范生进行针对性的训练。
    3.在教育实习前,选派指导教师(原则上按 1:15 的师生比配备),编排实 习小组,领发实习用品。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学生到中学开展教育、教学见习 活动。邀请中学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给学生作专题报告,进行教师基本技能 的训练,组织实习生试讲、试教。
    4.组织相关专家在各教育实习基地之间进行巡回指导,并对在外地实习的 师范生进行远程指导。
    5.对学生进行教育法规、纪律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杜绝不 安全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6.实习期间,组织观摩教学,检查、了解实习情况,并指导教师做好各项 实习任务和活动的具体安排,检查实习的指导质量和实习的效果。
        7.组织本学院教育实习经验交流,审核实习生成绩,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第十四条 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中心)为每个教育实习单位指定一名带 队教师,其职责如下:
    1.负责与有关师范专业的联系,同指导教师协商教育实习的内容、步骤等。
    2.与教育实习单位联系实习生进校、离校及在校期间食宿安排等事宜。
    3.向教育实习单位汇报我校教育实习计划。
    4.负责领发教育实习单位任课教师和原班主任的实习材料。
    5.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汇报教育实习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我校派出的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协助教育实习基地组织好实 习工作,对实习生的思想、业务全面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
    1.与原任课教师、原班主任共同研究、确定实习内容,分配实习任务。负 责实习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2.指导实习生备课、编写教案、听实习生试讲、解决疑难问题。
    3.听实习生的试教课,主持评议会,指导并督促、检查实习生批改作业及 作业讲评,指导实习生的教学工作。
    4.指导实习生拟定实习班主任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5.组织实习生认真学习教育实习大纲,介绍实习计划和目的要求,指导实 习生填写实习日志,进行教研实习。
    6.与教育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协商评定实习成绩,指导实习生做好鉴定和 总结。
    第十六条 实习生应当遵守以下教育实习纪律:
       1.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中 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守教育部对教师规定的各种“禁令”,模范遵守教 育实习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3.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保持实习场所清洁卫生。
    4.实习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若有特殊情况请假,需有正当、充 分的理由和书面申请,3 天(含 3 天)以内由我校指导教师和教育实习基地指导 教师批准,3 天以上须报所在学院和教育实习单位审批,并到教师教育学院(教 师教育中心)备案。
    5.虚心向指导老师学习,按照课程标准和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备课,刻 苦钻研教材,深入了解学生,搞好课堂教学,课后深入辅导,认真批改作业, 切实保证教学质量;认真做好班主任工作和教育科研的实习,努力克服困难, 全面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6.注意安全,严防意外事故发生,不自作主张带教育实习单位学生外出活 动。
        第十七条 各相关学院在每个教育实习单位按专业编排实习小组,实习小组 设组长 1 人,组长职责是:  
    1.协助实习指导教师工作,上通下达,沟通联系。
    2.具体落实教育实习有关规章制度和任务要求。
    3.组织本组人员备课、试讲、上课、评课及经验交流等活动。
    4.关心本组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或报告 本学院指导教师)。
        5.根据本组人员在教育实习中的成绩和表现,逐个写出评语。
        第十八条 教育实习成绩评定由高校实习指导教师、教育实习单位实习指导 教师、教育实习单位和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按考核要求共同完成。实习生的 实习成绩,要依据实习生的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和教育科研等方面实习的实 际表现,经双方指导教师协商评定,最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定。
        第十九条 教育实习成绩实行五级记分制,即优秀(90 分以上)、良好(80--90 分)、中等(70--79 分)、及格(60--69 分)、不及格(60 分以下),其中优 秀率应控制在 40%以内。 顺利完成顶岗支教和顶岗实习工作的师范生教育实习成绩应评为优秀。
        第二十条 已被安排参加定点实习但因故未能参加定点实习的,或教育实习 成绩总评不及格的,或因病事假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的,或擅自离岗 1 周以 上未履行请假者的,其教育实习成绩应当评定为 不及格,学生所在学院须向教 师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中心)提交书面说明,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中心)
将安排实习不及格的师范生重新实习
        第二十一条 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中心)应当通过电话问询、远程监控、 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教育实习期中巡查。期中巡查结果作为师范生实习考核与 顶岗支教学生补助审核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第六学期参加顶岗支教的师范生,应当自学该学期所开设的大 学课程,相关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第七学期为相关学生单独开课, 开课计划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学期参加顶岗支教师范生的课程考核,可采用以下方式:
    1.撰写课程论文;
    2.开卷考试的课程可以进行函授(网络或邮寄试卷)考试;3.支教结束后回校参加原自然班的集中考试或补考。
    第二十三条 相关学院应当做好顶岗支教学生考试试卷的批改和存档工作, 及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师范生实习实践和顶岗支教专项经费,由教师教育学 院(教师教育中心)统筹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教育实习单位的教育实习费、 实习材料印刷费、会议费、保险费、差旅费、支教生补助费、接送实习生的车 辆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所有经费开支必须依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支付教育实习单位的教育实习费标准为 300 元/生,支付标准 若需提高应当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教育实习费 主要用于 教育 实习单位 指导教师对我校实习生的业务指导及教育实习单位对我校实习生的管理等两方 面的开支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顶岗支教并已在受援学校从事教 育教学工作 2 个月以上,且接受学校中期考核获得合格等次的在校学生发放一 定的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个月不超过 200 元/生,到岳西县、金寨县等大别山革 命老区顶岗支教的学生,其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每月不超过 400 元/生,到西藏、
新疆等边疆艰苦地区顶岗支教的学生,其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每月不超过 1500 元 /生。完成一个学期顶岗支教的以 5 个月计算。因特殊情况中途请假或中途换人 (须经批准)而未完成顶岗支教的,以实际完成时间计算(超过 2 个月的按 2 个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每一位实习生购买一份教育实习责任保险。实习生去安 排住宿的实习基地学校实习,由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中心)统一安排车辆 各接送一次,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跟车的实习指导教师享受伙食补助,在学校教育实习专项经费中列支。 实习期间所需支付的各项经费开支,均须凭正式发票或教育实习单位财务 部门的正式收据,按规定的审批手续报销。
        第二十八条 教育实习结束时,每个实习生应当认真地进行书面的自我分析 和总结(含实习中的收获、体会和存在问题),填写《教育实习成绩鉴定表》。
        第二十九条 我校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应于教育实习结束后 1 周内写出实习指 导工作总结,交所在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总结包括:
    1.对实习质量的分析和评价。
    2.指导实习工作的收获和体会。
    3.对今后教学改革、教育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当按时完成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总结 教育实习结束后,学院应当及时召开实习总结会,总结会除参加实习的学 生参会外,下一届学生应当参加。
        第三十一条 教育实习文件和资料分别由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中心)和 各有师范专业的学院归口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存档材料包括:
    1.组织管理方面的档案材料:研究和安排实习工作的重要会议的记录,采 取的措施、步骤,对教育实习工作的新构想以及有关实习工作的方案、制度。
    2.实习过程及效果方面的档案材料:
   (1)教学文件:实习大纲、实习计划。
   (2)实习状况:学生实际实习率、实习通讯、简报、图片、实习单位反馈 信息。
      (3)指导力量:指导教师登记表、指导措施。
   (4)考核与成绩:实习总结及实习成绩登记表等。
    3.实习生个人教育实习档案材料:
   (1)2 份教育实习成绩鉴定表(实习总结、实习评语及实习成绩)。
   (2)1 本教育实习手册(或顶岗支教手册)(包括 5 篇教学设计、1 份组 织班级活动简表、1 份教学科研实习调查报告和实习日志)。
        第三十二条 教育实习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在每个学年结束前按照专业 以时间先后为序进行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必要的材料及时送交学校档案馆, 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三十三条 如遇国家、安徽省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 日执行。
 
                                                                   2018 年 8 月 3 日

 

责任编辑:顶岗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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